第三次分配方案

第三次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5-03-28 公 开 人: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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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1282破10号之七

申请人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桢

202487日,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4年8月19日,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由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执行具体分配事宜。2025年3月27日,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享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本案中,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的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对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


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经对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和负债全面、详细地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以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杰会(2024)456号《专项审计报告》和安徽东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东昇价评字[2024]第137号《评估报告》及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实际拍卖成交结果为依据,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提出以下方案:

一、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16,144,264.45元

截至目前,根据管理人接管及实际拍卖成交结果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价值总额为16,144,264.45元。具体组成如下:

序号

   

  额(元)

1

银行存款

15,532.98

2

土地、厂房及附属物拍卖成交价

14,037,487.47

3

存货拍卖成交价

1,568,684.00

4

商标拍卖成交价

2,560.00

5

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

520,000.00

合计

 16,144,264.45

三、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四、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项目、顺序及数额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计4,259,918.86元,本次清偿1,514,939.02元。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清偿。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诺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分别就其承建部分的工程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偿优先权额1,855,190.36元,安徽诺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优先债权额463,797.59元,已分配金额合计2,318,987.95元。本次继续分配,明细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总额

其中

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

其中包含
本次应承担的破产费用

优先债权

普通债权

1

安徽龙鹏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200,000.00

3,200,000.00

-

   1,024,809.64  

140,671.65元(含管理人报酬105,687.63元)

2

安徽诺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23,680.00

1,059,918.86

363,761.14

 490,129.38  

67,321.66元(含管理人报酬50,590.08元)

特别说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二)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审核合计10,997,363.79元,本次清偿3,143,148.99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2025年3月25日,强茗塑业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人共3名,优先债权审核金额合计10,997,363.79元,分别为:

1、安徽融观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债权为13,728,381.33元,抵押物为存货,对应评估值为5,357,369.00元,抵押物变现价款为1,568,684.00元,不足清偿的债权12,159,697.33元转为普通债权;

2、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债权为2,038,440.00元,融资租赁物为部分设备,对应评估值为333,357.50元,抵押物变现价款为201,060.01元,不足清偿的债权1,837,379.99元转为普通债权;

3、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债权为9,762,666.67元,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2号、3号厂房建设工程,对应评估值为11,365,767.00元,抵押物变现价款为9,227,619.78元,不足清偿的债权535,046.89元转为普通债权。

第一次分配方案中,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清偿优先权额5,342,662.82元;第二次分配方案中,安徽融观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清偿优先债权额1,098,078.80元,已分配金额合计6,440,741.62元。本次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分配对象为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明细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总额

其中

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

其中包含

优先债权

普通债权

应承担的破产费用

抵押权人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1

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9,762,666.67

9,227,619.78

 535,046.89

2,962,194.98

101,120.70

88,865.85

2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38,440.00

201,060.01

1,837,379.99

 180,954.01

 6,177.24

2,171.45

特别说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破产费用为1,082,870.18全额清偿(预留)。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此项共为1,082,870.18元(含管理人报酬531,752.05元),此费用含暂估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及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2、破产费用暂计1,082,870.18元,全额清偿(预留),最终以实际发生及人民法院裁定为准。上述(一)项债权清偿时,债权人承担的破产费用51,715.60元(不包含对应承担的管理人报酬),计入破产费用总额1,082,870.18元中。

职工债权总额659,892.00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强茗塑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659,892.00已于第一次分配全额清偿,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备注:本次清偿完毕剩余破产财产,留下次分配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法院予以批准

 

 

 

安徽强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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