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6破167号——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6破167号——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时间:2026-06-05 公 开 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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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2026)苏0506破167号

2026年5月1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沈虹为管理人负责人。

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路888号恒润商务广场A座1918室;联系人:沈虹;联系电话:18862118084)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始终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行使相关破产权利。

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应当自破产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及受理法院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按管理人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问询;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须准时参加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召开形式、地点由管理人提前三日另行通知;完成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5日

附件

债务人通知书.pdf 下载
公告(破产清算).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更正.pdf 下载
债权人通知书.pdf 下载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裁定--太湖.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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