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3破7号——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3破7号——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6-08 公 开 人: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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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重整案公开

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6年5月1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蓝风电”或“公司”)重整,并指定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为顺利推进兴蓝风电重整工作,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公开招募公司的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兴蓝风电成立于2006年6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880405686,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424.060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唐柯佳,主营业务涵盖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风资源勘探开发以及风电场运营管理,是中国首台大兆瓦直驱和海上风电大兆瓦机组开拓者。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兴蓝风电业务已遍及全球和国内29个省市200余个风电场,分别在湖南(本部)、内蒙古、福建及荷兰达尔文等地设有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兴蓝风电所有的海上风力发电装备与风能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也是全国唯一风电领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对引领我国风电技术进步、支撑湖南省打造国家级风电产业高地具有核心战略意义。

二、行业前景

风电行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受到高度重视和大力鼓励。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一系列顶层设计与产业政策,明确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并设定了清晰的量化目标。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能源强国”战略目标,并就“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深远海风电开发”被首次写入顶层设计。“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三北”风电光伏、西南水风光一体化、沿海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基地。海上风电建设方面,规划纲要提出,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域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规范有序推进深远海风电开发,海上风电累计并网装机规模达到100GW以上。

2025年10月,北京国际风能大会发布《风能北京宣言2.0》,提出“十五五”期间中国风电年新增装机量不低于1.2亿千瓦,其中海上风电年新增装机不低于1500万千瓦。确保2030年中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3亿千瓦,到2035年累计装机不少于20亿千瓦,到2060年累计装机达到50亿千瓦。预计到“十五五”末,我国海上风电累计装机规模将超亿千瓦。面向“十五五”,我国海上风电将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向深远海拓展是大势所趋。

在全球能源转型浪潮和我国“双碳”战略引领的背景下,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将成为能源供给的主力军,未来将以更大规模、更快速度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的目的在于引入产业协同、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提供产业及资金等方面支持,全面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改善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化解兴蓝风电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四、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所述之公司概况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初步审查后,根据相关安排,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在兴蓝风电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五)管理人可根据重整工作需要终止、中止或继续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五、招募条件

为实现对兴蓝风电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拟报名参与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外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三)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具有确定的资金来源,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材料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四)意向投资人应有明确可执行的经营方案,能够在产业协同、业务资源、资金扶持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支持和赋能。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经验,或拥有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制造、销售和管理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如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意向投资人需符合该等要求。

(六)为维持公司生产经营,能够在兴蓝风电重整期间为兴蓝风电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意向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的,需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联合体中,每位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全部资格条件。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并需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如牵头投资人未通过管理人初步审查或未经管理人许可退出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招募。

(八)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六、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17时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至管理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名材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纸质版报名材料为准。意向投资人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及时送达报名材料的,视为未参与报名。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光华路力合科创长株潭创新基地9号7栋运营中心一层

(2)电子邮箱:XLFDGLR@163.com

(3)联系人: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4)联系电话:19313229725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见附件2);

(3)意向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原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5)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产业布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

(6)若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背景情况介绍;若意向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提供基金管理人的背景情况介绍;

(7)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供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8)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并明确牵头投资人;牵头投资人应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除前述基本内容之外,还应介绍联合体内各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联合体在为兴蓝风电提供资金支持、产业支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9)保密承诺函(见附件5);

(10)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报名材料纸质版应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五份,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各成员均需分别准备报名材料,并分别将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报名材料提交至牵头投资人处,牵头投资人在全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牵头投资人负责提交上述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模板不接受实质性内容修改。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视同未报名。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初步资格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报名材料后,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报名材料、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进行初步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模糊的,或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情况有疑问的,管理人可以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说明。意向投资人未在期限内补正、说明的,管理人有权认定该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

(三)缴纳报名保证金

管理人将于2026年8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意向投资人的初步资格审查,管理人将于2026年8月4日前向意向投资人提交资料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审查结果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并备注付款事由“兴蓝风电投资报名保证金”。未在缴纳保证金通知的规定期限内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延长报名保证金的缴纳期限。

(四)尽职调查及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后,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统一的重整投资方案编制要求。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所需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意向投资人应在管理人另行通知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有权调整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限。

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期间,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充分配合。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提交具有约束力、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另行通知为准。

(五)遴选机制

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完成后,管理人将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遴选工作,通过评审确定中选的意向投资人。具体遴选工作安排将另行书面通知。

若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若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将重新遴选重整投资人。

(六)签署协议

管理人将在遴选后确定中选重整投资人,其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并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七)保证金处理

意向投资人在支付保证金之后、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或意向投资人参与遴选但未中选的,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放弃通知或遴选结果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待重整计划获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价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中选后拒绝或未按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如需调整成员结构的,仅能在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之前提出,管理人将结合招募和遴选工作的实际需要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管理人允许联合体调整成员结构的,原联合体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新联合体的保证金,联合体成员内部的保证金处理由牵头投资人负责。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需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牵头投资人退出投资人联合体的,视为投资人联合体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变更招募事项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配合管理人的相关安排。

本公告适用于全体/任一意向投资人,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应当遵守重整投资人招募要求、重整投资协议以及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次招募。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2.《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保密承诺函》。

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重整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及附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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