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10 公 开 人: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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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6年5月13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对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破6号决定书,指定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及申报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算。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销售,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商网、车位、车库等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9、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优先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债权申报期限

本次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7日(含当日)。

三、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方式为现场提交材料或邮寄(债权申报指引、电子文档等申报材料请添加“13514276271”微信好友获取)。

申报/邮寄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8号302室。

联系人:胡大勇

联系电话:0427-2310298、1351427627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00,下午 13:30-16:00

四、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偿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或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必须保证债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债权申报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公告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及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盘锦海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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