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公告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13 公 开 人: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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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11-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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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5)内0221破1号

 

我院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内02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社春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5年8月21日经本院委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摇号指定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12日前,向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8号街坊金地综合楼6楼622室;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6472126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三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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