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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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06 公 开 人:龙岩龙中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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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公告

2025年4月2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8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龙岩龙中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2025)闽08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担任龙岩龙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龙中公司”)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清算组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龙岩龙中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连南路厦鑫瑞锦16号别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660514H

法定代表人:陈昆明

二、接管要求

(一)龙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龙中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占有龙中公司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对于被申请人占有的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清算组主张取回权。清算组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清算组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被申请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被申请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清算组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龙岩龙中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

 

清算组通讯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双龙路1号B区B1幢万达中心502室

联系人:宋女士18120896635、谢女士181059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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