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泽鑫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安阳泽鑫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5 公 开 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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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 0522 破 3-1 号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裁定受理安阳泽鑫

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2025 年 6

月 5 日本院指定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安阳泽

鑫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7 月 5 日前,

向安阳泽鑫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

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景诗雅苑写字

楼 A 座 24 层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55000;联系人:

宋律师、冯律师;联系电话:18303721266、15690602985)申报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

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

阳泽鑫高科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5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地点将另行确定并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25)豫0522破3-1号通知书.pdf 下载
(2025)豫0522破3-1号公告 (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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