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裁定书

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7-14 公 开 人:张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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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破申70号

申请人:李小冬、王鑫、张景良、黄天富、刘怀春、罗孝均、张仁清、刘思东、宗吉端、黄勇、左骞孟、黄之连、张新建、何志学、符付生、张峰、张云风、位海军等18人。

被申请人: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华寓路环湖佳苑28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Q1BG42L。

法定代表人:肖新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小冬等18人与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等18件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冬等18人以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编立(2022)苏0583破申70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肖新望。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设备租赁;建筑项目咨询及管理。

李小冬等18人与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21028 号、(2020)苏0583民初21352号、(2020)苏0583民初21353号、(2020)苏0583民初21355号、(2020)苏0583民初21360 号、(2020)苏0583民初21357号、(2020)苏0583民初21356号、(2020)苏 0583 民初21358号、(2020)苏0583民初21362号、(2020)苏0583民初21354号、(2020)苏0583民初21351号、(2020)苏0583民初21359号、(2020)苏0583民初210439号、(2020)苏0583民初21039号、(2020)苏0583民初21037 号、(2020)苏0583民初21035号、(2020)苏0583民初21033号、(2020)苏0583民初2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李小冬等18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即(2021)苏0583执1712号等18件执行案件,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涉执案件,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755ZM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方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该第三方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因第三方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本院未能提取。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小冬等18人遂向本院申请将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经执行仍未履行债务,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本院认定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李小冬等18人对昆山诚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汤海鹏

审判员:苏军伟

审判员:杨荣丰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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