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 )粤 1971 破 7-3 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 )粤 1971 破 7-3 号

公开时间:2021-11-03 公 开 人: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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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 ) 1971 7-3

申请人: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1230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其已将《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通过债权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本焼裁定认可。

本案查明,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5 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人民币6120162. 37元。同意(或视为同意,下同)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5人,代表的债权额6120162. 37元。不同意该项表决事 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0人。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 权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5人的100.00%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6120162. 37 元的 100.00%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出裁定认可破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附后)。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莫然

审判员潘涌

审判员杨晓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东莞市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捷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叶梅香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一院提出对捷创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东莞一院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捷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粤1971破7号】,并于2020年5月19日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下称“管 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管理人依照捷创公司破产财产现状,结合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结果,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方案拟订之日,共有8户债权人申报17笔债权,申报总额 人民币7567073. 12元(以下款项金额如无特别说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0笔,申报金额0元;申报税款债权1笔,申报金额64761. 18元;申报普通债权16笔,申报金额 7502311.94 元。

二) 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截至本方案拟订之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情况如下:

1、 认定成立的债权共8笔,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0笔;税款债权1笔,债权额为64761.18元;普通债权7笔债权额为6120162. 37 元。

2 认定不成立的债权共9笔,债权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东莞市辰华机械有限公司、周国水、石丽容、叶梅香、周 紫维。其中东莞市辰华机械有限公司、石丽容、叶梅香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号为(2021)粤1971民 初8453、8919、8920号,债权额共计674847. 14元。截至本报告出 具之日,上述三案仍在审理中,因此管理人将对上述3笔债权进行分 配额提存,详见普通债权分配表部分。

3 暂缓认定的债权共0笔。

4 职工债权共15笔,债权额242184. 00元。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捷创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1289541. 35元,具体组成如下:

一) 捷创公司的银行存款858387. 27元。

二) 捷创公司资产处置所得款项47078. 80元,其中:(1)捷 创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38842. 00元;(2)捷创公司办公设备拍卖款 8236. 80 元。

三) 捷创公司对外债权催收款383763. 01元。

四) 利息收入312. 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 已产生破产费用合计367481.43元,具体如下:

(1) 破产案件受理费8202. 94元,尚未清偿;

(2) 捷创公司机器、办公设备场地占用费68850. 00元,尚未清偿;

(3) 评估费6000. 00元、审计费25000. 00元,已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4) 管理人执业责任险1500. 00元,管理人垫付;

(5) 刻章费用230. 00元、文印费600. 00元、快递费1500. 00 元、交通费600. 00元,管理人垫付;

(6)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费用104896. 36元,已从债务人财产中 支付;

(7) 支票购买费用56. 00元、银行手续费92.00元,管理人垫付;

(8) 管理人银行账户套餐1000.00元,已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9) 人民法院批准的管理人报酬148954. 13元,尚未清偿。

2. 已产生共益债务合计0.00元

3. 预留破产费用

预留破产费用90000. 00元,预留破产费用将用于管理人支付后续破产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及后续的文件资料快递费、银行转账手续费、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费用、刊登公告 费、办案交通费、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费用。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木养老保险、基木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 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金额(元)

清偿比例

1289541. 35

扣减费用项目

人民法院受理费

8202. 94

100%

管理人报酬

148954. 13

100%

部分破产费用

210324. 36

100%

预留破产费用

90000. 00

100%

扣减后剩余破产财产

832059.92

 

注:“部分破产费用"的费用明细详见本方案中“第三大点第(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清偿情况”部分。

 

 

 

 

 

 

2.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1

石丽容

5200. 00

5200. 00

100%

2

叶梅香

13068. 00

13068. 00

100%

3

叶炬

9630. 00

9630. 00

100%

4

罗春

6101.00

6101. 00

100%

5

吴继文

20694. 00

20694. 00

100%

6

石艳

6102. 00

6102. 00

100%

7

周紫维

26594. 00

26594. 00

100%

8

刘跃群

43034. 00

43034. 00

100%

9

黄信发

11087. 00

11087. 00

100%

10

陈瑞旺

12226. 00

12226. 00

100%

11

潘伟强

21769. 00

21769. 00

100%

12

陈贵成

14087. 00

14087. 00

100%

13

陈自成

29848. 00

29848. 00

100%

14

杨翠敏

9879. 00

9879. 00

100%

15

潘朝伟

12865. 00

12865. 00

100%

合计

242184. 00

242184. 00

 

剩余破产财产

589875. 92

 

 


 

3. 第三顺序:税收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01

国家税务局总局东莞市 税务局道潜税务分局

64761. 18

64761. 18

100%

合计

64761. 18

64761. 18

 

剰余破产财产

525114. 74

 

4.  第四顺序: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01

东莞市万江勤念机械维修店

494086. 59

38182. 75

7. 73%

02

东莞市辰华机械有限公司

249134. 21

19252. 96

7. 73%

03

周国水

149051. 13

11518. 59

7. 73%

04

周国水

6466. 37

499. 72

7. 73%

05

石丽容

1733884. 73

133993. 69

7. 73%

06

石丽容

3479625. 6

268903. 63

7. 73%

07

国家税务局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道涪税务分局

7913. 74

611.57

7. 73%

08

东莞市辰华机械有限公司

270023. 14

20867. 25

7. 73%

09

石丽容

354824. 00

27420.61

7. 73%

10

叶梅香

50000. 00

3863. 97

7. 73%

合计

6795009. 51

525114. 74

 

剩余破产财产

0.00

 


注:1、如债权有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无需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序号为080910的普通债权属于诉讼未决债权,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是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债权的分配额进行提存。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支付货币形 式的分配款。

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15日内向管理 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管理人根据各参与分配 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一次性将清偿款项全额支付至参与分配债权 人。

二) 分配步骤

管理人将在本分配方案经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

三) 分配提存

本案中,共有三位债权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具体情况 如下表: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统计表

序号

主体

案由

E

金额

程序进展

1

辰华公司诉捷 创公司

普通破产债权确 认纠纷

(2021) 1971

民初8453

270023. 14

正在审理

2

石丽容诉捷创 公司

普通破产债权确 认纠纷

(2021) 1971

民初8919

354824

正在审理

3

叶梅香诉捷创 公司

普通破产债权确 认纠纷

(2021) 1971

民初8920

50000

正在审理

因此,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是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 诉讼未决的债权提存分配额。

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 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 偿款项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进 行提存,待上述分配债权人提交完毕必要资料,满足分配条件时管理 人另行支付如上述参与分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


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 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预留破产费用

管理人在全面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后,将对预留破产费用的开支、 结余情况报人民法院审核。如预留破产费用有剩余且符合追加分配条 件的,管理人经提请人民法院确认后,追加分配。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一) 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

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时,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 人会议,而由管理人依法另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在报请东莞一 院批准后径行实施。

二) 其他事项

本次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 理,为此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该等后续发生的费用优先从预留的 破产费用中支出。

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东莞一院裁定确认 后,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 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 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 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 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 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 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 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 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 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 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本次分配的财产仅为目前已确定的破产财产,不包含管理人后续 可能清收获得的财产。本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将由管理人申请东莞一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捷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告东莞一院后执行,直至分配完毕,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东 莞一院裁定认可,管理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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