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示

关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11-29 公 开 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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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公示

2020年12月19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6月4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17破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志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依法开展调查、接管、债权申报与审查等各项工作,并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并将依法执行该方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案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货币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部分,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述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合理劳动,该部分管理人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协商收取,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确定。

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时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成都市郫都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货币化补偿并将该款项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支付晶宝塞纳国际项目车位初始登记税费、清偿税收债权后10日内,收取50%;收到国联公司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收取40%;履职终结后,收取10%。

特此公示。               

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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