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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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557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凯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15指定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 重要提示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与管理人的高效沟通,管理人将部分申报中常见易疏漏问题作重要提示如下:

(一)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过的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二) 债权申报期至2025617日(含当日)请在此期限前完成申报

(三) 债权计算至202557(含当日);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计算至202557(含当日);

(四) 债权申报的所有材料,机构债权人应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签字捺印

(五) 申报资料的提交方式:现场申报的,债权人应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带好原件以供核对;非现场申报的,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邮件主题应注明债权人的具体名称)至管理人邮箱zqsb@hengtai-law.com,纸质版仅需将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函》,邮寄一式两份给管理人

(六) 建议各债权人可在申报前,先与债务人进行财务对账,以提高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沟通效率,尽快对所申报债权进行审查。

 

二、 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截至凯沅公司破产清算受理202557(含当日)凯沅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计算至202557(含当日)。

未到期的债权,在凯沅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 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债权申报期至2025617日(含当日)止,申报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7。请各位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尽快进行审查。

 

四、 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人可以通过非现场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9DEF单元,邮编:200120

联系人:李琦律师,手机:13391223273邮箱:zqsb@hengtai-law.com

 

五、 债权申报金额及利息计算

由于三中院已裁定受理凯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之规定,为保障凯沅公司的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公平受偿,各项债权均计算至202557(含当日);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202557(含当日)。

 

六、 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本指引附件提供模版的文书,请按模板填写,可加页)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三方面的申报材料债权申报资料,(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其他资料债权申报的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型复印纸,机构债权人应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签字捺印

现场申报的,应准备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带好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证据材料(下述(一)-4)以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对。

非现场申报的,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邮件主题应注明债权人的具体名称)至管理人邮箱zqsb@hengtai-law.com,纸质版仅需将(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其他资料,邮寄一式两份给管理人

(一) 债权申报资料

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表中写明债权总金额,债权申报书中说明凯沅公司的债权情况申报事项、计算方式、事实与理由等,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1. 《债权申报目录》(请见附件1)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是否原件等;

2. 《债权申报表》(请见附件2)中填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币种、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3. 《债权申报书》(请参照范本即附件3)中具体写明债权金额、构成、利息计算方式(如有),以及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等情况;

4.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 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 如债权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202557(含当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6) 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二)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请参照范本即附件4);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代表债权人进行申报的,应当提交:

1)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即附件5);

2)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代理人为债权人工作人员的,请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5) 如债权人与上述破产清算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2.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 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照范本即附件5);

(2)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还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现场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 其他材料

1. 《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请见附件6填写债权人有效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债权人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2. 《承诺函》(请见附件7债权人应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3. 债权人银行账户确认书(请见附件8债权人应填写其银行账户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否则因信息有误或变更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七、 关于债权申报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 采用现场申报的,对于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其中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后现场返还给债权人;采用非现场申报的,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需留存原件备查,根据管理人后续需要配合提供原件,并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函(请见附件7并盖章或签字,一并提交给管理人;

(二) 申报债权后如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人需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相应债权转让事宜;

(三)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及《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请见附件6中注明有效且一致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微信号、邮箱、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发送到指定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发送电子文件至微信号(群)等均视为有效送达

(四)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并作为管理人日常联络的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 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更换送达地址或更换手机号等的,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六)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及其代表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企业、组织从中国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债权人提交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提交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七) 港澳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经注册地公证、认证机构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为证明身份提交的港澳通行证等证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如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需提交经内地司法部委托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债权人提供的资料,需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八) 如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且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

(九) 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凯沅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5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十) 本次债权申报通知书》、本《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有效确认。

 

上海凯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六

附件:

1. 债权申报目录;

2. 债权申报表;

3. 债权申报书(范本);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5. 授权委托书(范本);

6. 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 承诺函

债权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附件

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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