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宣告破产公告

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宣告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22-12-28 公 开 人: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396次
  • 打印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辽01058-2

20201228日,贵院作出(2020)辽0105破申4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松陵建筑”)一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贵院作出(2021)辽0105破8-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01231日,松陵建筑资产总计73,571,681.42元,负债总计65,285,521.31元,所有者权益总计8,286,160.11元,资产负债率88.74%。但松陵建筑账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因故无法全额作为偿债的有效资产,扣除账载无效资产后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松陵建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无人向本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松陵建筑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附件

松陵宣破公告.pdf 下载
松陵宣破裁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