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关于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1 公 开 人: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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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2021)赣1028破1-6号

 

申请人: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申请称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全部变现,首次可供分配的财产已绝大部分分配到位,对债权人仍未受领的分配款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剩余待分配财产管理人将继续按《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执行。虽然本案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尚未全部结束,但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再次分配,《分配方案》已作出合理安排,符合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条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4日,本院根据全莉萍、江西久捷建材有限公司、饶桂发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2月24日,本院通过裁定共确认36笔债权,债权金额为54269539.42元。同日,本院裁定宣告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2024年9月14日,本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全部变现,首次可供分配的财产已绝大部分分配到位,对提存款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再次分配,《分配方案》已作出合理安排,符合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条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人承诺对未结清算工作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管理人职务全部执行完毕。因此可以认定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石

审判员曾美

审判员孙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苏晓

                                                                                                        书记员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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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1-6--终结破产程序(盖章)(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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