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厂院占用人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关于督促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厂院占用人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03-10 公 开 人: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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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维超、刘伟、邢然、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及公司厂院占用人: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津02破申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津02破15号《决定书》,指定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为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由于本案债务人财产存在被占用的情况,且占用人情况不明,管理人为避免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受损,2022年5月27日前往债务人厂院,张贴通知,要求相关占用人限期向管理人登记并提供占用依据。但在管理人张贴通知和现场核对厂院布局过程中,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刘伟突然赶到现场,不听管理人解释和说明,不看文书内容,而是直接将已经张贴好的通知书撕毁,并称文书上没有法院印章,只有法院的人过去才可以,管理人无权进去张贴通知,并多次阻拦录像取证过程。管理人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准备驶离时,刘伟用身体挡在管理人工作人员车辆前方阻拦管理人离开。刘伟恶意阻挠管理人履责的行为性质恶劣,也进一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荣维超此前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问询,亦不接听管理人电话、不回复管理人信息。其后,为继续推动本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再三与债务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原股东邢然(刘伟之妻)沟通评估机构进场勘查时间,邢然始终称在外地出差或生病。上述因素导致评估进场工作至今无法顺利开展。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法院遴选的评估机构能够顺利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鉴于以上情况,管理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评估机构完成进场勘查工作,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前往债务人厂院开展工作。管理人再次通知上述相关各方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如相关方不配合或怠于配合管理人工作,或采用其他方式变相阻挠管理人工作的,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第二十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追究你方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管理人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14号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王研君15822721301

                    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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