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关于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6-09 公 开 人: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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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选聘审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21227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6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东方化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1229日指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为东方化工管理人,负责东方化工的破产清算工作。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现管理人拟对外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一、企业基本情况

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824日,注册地位于宽甸镇铁南化肥小区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程毅,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667252281R。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硼砂、硼酸、硼镁肥、五水硼砂、白灰生产,水上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20127月份陆续

二、工作范围、内容

(一)审计机构

1、审计范围:依据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现存财务资料,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债务人现存的财务资料,发表是否满足审计条件,能否得出有效审计结论的专业意见;如不满足或无法得出有效的审计结论,则终止审计工作;

2)对债务人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债权债务、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等事项进行清查,如发现债务人对外投资,应对该投资进行延伸审计;

3)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4)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应收账款,整理、核查形成清单

5根据财会资料审查是否存在账外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对债务人及其关联方涉嫌侵占挪用等事项,包括账外发生的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财务审计,特别关注清理、核对和查实债务人私卡公用的个人卡资金流向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有),必要时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6)协助管理人组织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债务人和其子公司(若有)、关联公司(若有)等存在人格混同并由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的,审计范围作相应延伸,并出具实质合并程序的人格混同专项审计报告;

8)按规定时间向管理人提交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的破产清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专项审计报告;

8)协助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的税务申报及缴纳工作;

9)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出具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10)破产清算程序中与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涉税业务工作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申报的税款债权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三、工作要求

1、机构一经选定,须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工作。

2、审计工作应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涉税业务工作应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如在约定时间不能完成,应书面提出延期,并阐述理由。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未为债务人提供服务,其机构、人员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拟派项目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不少于2人,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保障充足的现场人员完成相关各项工作,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4、入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审计机构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税务师;有破产清算项目经验优先;

5、出于工作便利需要,参选的机构须在丹东市(县)设有办事机构或可长期驻守在项目所在地工作。

(二)提交材料

1、报名机构相关材料,包括机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2、应聘机构及从业人员三年内没有参与过对债务人的审计工作,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符合参选条件的承诺函;

3、服务报价或计费标准;是否同意业务费用分期或在破产清算分配时支付服务费用;

4、工作团队简介、类似项目业绩及联系方式,本项目工作计划;

5、将所有材料编制成册并每页加盖公章,密封后直接送达管理人的联系人。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上述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PDF格式)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616日上午11:30前。

破产管理人联系人:于钧秋 182425266642;秦玥 13841564320,提交电子材料邮箱:renzheng_lawfirm@163.com

联系地址:辽宁省丹东东港市经济开发区银河路15号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

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3工作日内,管理人对接收到的报名资料组织评审,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资质、可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数量及参与类似项目经验、报价、工作方案(承诺)等条件择优初选后,随机抽签选定报名机构。对于虽申报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将不另行通知,接收到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

选聘审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东方化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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