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2026)浙0522破49号——沈锋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长兴县人民法院:(2026)浙0522破49号——沈锋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公开时间:53分钟前 公 开 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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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长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2026)浙 0522 破 49 号

本院根据沈锋利的申请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裁定受理沈

锋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

务所为本案管理人。沈锋利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前向沈锋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

及通讯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明珠路 1258 号明珠商务大厦

3 楼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1

6725922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沈锋利从事《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9 时 30 分在浙江省

长兴县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 9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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