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01强清195号缴纳出资通知

(2026)湘01强清195号缴纳出资通知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铜顺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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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出资通知

长沙唯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义务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唯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与湖南铜顺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长沙唯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经调查工商内档资料及银行流水,未发现长沙唯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工商内档资料显示各股东当前实缴出资均为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出资亦视为出资期限届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清算组有权要求各出资义务人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出资义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各自尚未缴纳的出资款足额转入清算组指定账户。

二、如各出资义务人已实际缴纳出资,或对本通知书所列出资义务的有无、数额、缴纳形式等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出资证明书等,配合清算组核实。逾期未缴纳出资且未提交证据或异议的,视为对本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清算组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利息、损失赔偿等,由相关出资义务人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书不影响清算组依法对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主张补充责任,以及对其他依法负有责任的主体主张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清算组(盖章)

                            2026年10月13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蓝湾国际广场B座27楼 易律师 1507480854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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