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4破57号——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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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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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钱 塘 区 人 民 法 院

关于刘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2026)浙 0114 破 57 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刘震的申请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裁定受理刘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指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刘震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 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5 号楼 8 层;联系人:方 律 师 , 联 系 电 话 : 18858266265 , 联 系 人 : 葛 律 师 ,1896812559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刘震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刘震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 2026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下沙人民法庭第四法庭(或以网络在线方式,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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