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及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书

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及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9-11 公 开 人:福建童之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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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通知书

福建童之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纪南海(“你方”):

2025年7月2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童之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之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将本案交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童之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童之宝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童之宝公司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童之宝公司201266日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纪南海作为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持股比例100%,出资日期为2012年6月6日。根据泉州市泉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6月6日所作的验资报告显示,童之宝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但经管理人验资户银行调查该笔验资款及其结息验资完成次日201267转入童之宝公司名下另一账户账号9070713060010000008587,其后该笔验资款转入个人账户由于童之宝公司你方至今管理人移交企业财务账册核心财务资料,管理人无法核实验资款项真实去向用途结合现有调查结果无法排除你方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你方若至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则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向童之宝公司返还注册资本500万元相应利息。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且避免你方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特提示通知如下:

一、若你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你方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联系管理人并返还注册资本500万元相应利息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二、若你方认为已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未抽逃出资,则你方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含验资款转出原因、具体去向相关收款人联系方式等)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合同、交易发票,逾期未提交,则视为你方确认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三、因你方未补交/返还注册资本造成童之宝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特请你方审慎对待!

特此通知。

 

                 福建童之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万达中心A座39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廖楷琳18859653238、刘欣1845997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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