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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05 公 开 人: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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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25)苏1302破36号

本院根据闵保华的申请于2025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为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写字楼11楼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成洋、邓权;联系电话:18351377597、173685290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宿迁明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7月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开会形式或地点可能会做出调整,届时管理人将提前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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