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10-31 公 开 人:莆田市恒坤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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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恒坤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四军及其他有关清算义务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根据申请人莆田市荔佳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莆田市恒坤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闽0304破23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恒坤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范培水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恒坤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函。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恒坤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员需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限你司、你司法定代表人及你司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范律师、方律师,电话19905947775、18905947666,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荔园东路凯天国际3号楼11-1室,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 ),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恒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恒坤公司全部财产、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账簿、文书、合同等恒坤公司全部资产资料,全面配合接管和清算工作;即日起未经批准,你司不得擅自使用前述相关资产资料。你司还应向管理人提交恒坤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据。

你司及你司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人,如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莆田市恒坤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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