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暨债权申报公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暨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2-11-23 公 开 人: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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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2)苏119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昌仓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66日以(2022)苏119112号决定书指定郭永林担任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此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俊伟与该院干警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713日裁定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吉昌仓储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法院公告之日(20221122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通港路89号物流大厦A10楼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蒲媛明 18082092702;蒋涵哲188618590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吉昌仓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吉昌仓储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1226日以书面形式召开,会前管理人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材料邮寄给全体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镇江吉昌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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