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产及指定管理人

裁定破产及指定管理人

公开时间:2023-06-09 公 开 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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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5破申16号

申请人: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1号楼1005室。法定代表人:苟以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嘉通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决定将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日对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申请人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案件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对到期债务履行偿还义务。被申请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其登记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主张的债权应予保护,其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应付的债务未予履行,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不能履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故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建湖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本院就申请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立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杨明徐一峰董学斌

二0二至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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