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4-19 公 开 人: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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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2022)粤 19 破申 107 

申请人:九江三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 市彭泽县芙蓉墩镇芙蓉街 90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30MA38B0TH3H。

法定代表人: 计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宇,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 市虎门镇村头社区居岐路西 6 号天亿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1900MA51WMG97Q。

法定代表人: 廖凌。

申请人九江三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九江三储公 司) 以被申请人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以 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 本院申请对以恒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以恒公

司, 以恒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以恒公司于 2018  6  22 日成立,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以恒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自动化工 业设备及配件、机器人及周边设备、计算器软硬件、电子产 品、塑胶制品、金属制品、模具及配件;安装、维修: 机械 设备、机电设备; 电子技术研发;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1 日作出(2021)粤 1972 民初 83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向九江三储公司支付货款 186051.8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以恒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判决, 九江三储公司向东 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 2022  4  14 日 作出(2022)粤 1972  3891 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 九江三储公司称其对以恒公司的债权至今未

能获得全部清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以恒公司是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 九江三储公司申请以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申请 人九江三储公司系被申请人以恒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被申请人以恒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有破产原因。 九江三储公 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 第七条第二款、第十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受理九江三储贸易有限公司对广东以恒智能机械有限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祁晓娜 何玉煦

雷德强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郑凌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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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

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 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 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

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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