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结案裁定

民 事 裁 定 书-结案裁定

公开时间:2023-07-06 公 开 人: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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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2023)粤2071破13号之二

 

 

申请人: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余婷,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主要负责人。

2023年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 所的余婷担任恒山公司管理人。2022年6月25日,恒山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及债

权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恒山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恒山公司除一笔对外债权[债权 本金40011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债务人郑义,原执行案号:2001 年度中经执字第990号、(2002)中三执字第178号]外,暂无其他财产。管理人已申请对上述债权恢复执行,目前未执行到任何 款项。本院于2023年5月8日裁定确认债权人深圳市凡牛一号咨 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1笔债权,金额为90934.02元,性质为普通债权;无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发生 破产费用3389元,预计后续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管理人报酬 30000 元。恒山公司目前无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及债权,亦无财产用于分配。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恒山公司的财产及负债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恒山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符合破产条件,管理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恒山公司无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 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破产;

二、 终结中山恒山机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黄小玲

        陈绮霞

        陈春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方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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