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清算资料的通告函

关于移交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清算资料的通告函

公开时间:2021-04-04 公 开 人:陈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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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清算资料的通告函

2021年名星公司强清字第011

广州保达工贸发展公司:

        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星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2134日作出(2021)粤01清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名星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39日作出(2021)粤01强清64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陈永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因强制清算工作的需要,请贵公司向清算组移交名星公司的清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册、印章、证照、以经营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凭证以及其他清算相关的合同、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表等等,如无法提供,请贵公司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因书面回复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作为名星公司的股东,应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日内,应向清算组如实地移交所有名星公司的清算资料以及提供所知晓的关于名星公司清算相关的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移交资料或回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9楼,联系人:陈永健,联系电话:13434353796

       特此通知。

                  广州市名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44


附件

名星公司强清受理民事裁定书和指定清算组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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