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清算案破产受理裁定书

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破产清算案破产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15 公 开 人: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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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81 104

申请人:苏州磐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黄河路 12 号国际贸易中心 B 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MPCM2E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昆承村(东

南开发区常昆路 3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2134H

投资人:张道清。

申请人苏州磐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 红玫瑰服装厂(以下简称红玫瑰服装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 院申请对红玫瑰服装厂进行破产清算。红玫瑰服装厂在法定期 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红玫瑰服装厂成立于 2003 8 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100 万元,投资人为张道清(持 股比例 100%),所属行业为服装业。

另查明,2015 8 24 日,本院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支行诉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熟商初字第 00414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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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计算至 2015 2 1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235425.29元,自 2015 2 1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银行承兑汇 票票据垫付款本金 2999688.5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 2 1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07238.37 元,自 20152 1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约定计算罚息、复利)。...八、被告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对被告 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600 万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因红玫瑰服装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 件进入执行程序。2016 8 12 日,本院作出(2016)苏 0581216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确认:“执行过程中,本院 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 银行存款;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 产均有抵押权,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 管理所查询: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已被另 案查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 债较多,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6404460.74 元及利息。...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 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 11 7 日,本院作出 (2016)苏 0581 2168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 更为苏州磐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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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查明,红玫瑰服装厂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以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 申请人登记住所地在常熟市,本院对以红玫瑰服装厂为被申请 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 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 备破产原因,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苏州磐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红玫瑰 服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 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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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蒋先锋 审判员 徐鑫 审判员 陈林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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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苏0581破104号民事裁定书定稿(受理破产).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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