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02 公 开 人:焦作市小佳优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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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破申55号之一

申请人:袁新立,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河中南街106号。

被申请人:焦作市小佳优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壹里洋场5号楼2号-1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成伍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袁新立申请焦作市小佳优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院于 2024年7月19日裁定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焦作市小佳优鲜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且该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所涉案件多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办理,由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破产案件,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也有利于案件快捷审理,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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