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债权审核报告

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债权审核报告

公开时间:2023-10-31 公 开 人: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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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202368日裁定受理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广州源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杨贞瑜。

20231016日,管理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同和税务所申报的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39,254.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债权申报人

申报日期

申报债权情况

申报债权性质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同和税务所

2023/10/16

社保债权

39,254.26

-

-

39,254.26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编制了债权登记表,并进行了审查。管理人现已初步完成债权审查工作,现将源隆公司债权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债权审查原则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审查债权的若干原则,并依此原则对各债权申报进行了初步的审核。具体确认的原则如下:

1、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凡属证据不足,并且源隆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2、债权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申报。

3、申报的债权必须在诉讼有效期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的,故不予确认。

4、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部分,其利息计算至源隆强清案件受理日(202339日)止。

5、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6、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计算。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原则。

7、对于借款期间内的利息计算,双方对借款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未约定借款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管理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8、逾期付款的,提供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或判决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给付利息的,其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日(202339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给付利息的,管理人对利息部分将不予以确认。

9、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申报人申报的,管理人不予以确认。

10、凡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放弃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凡属同一债权的,不得重复申报。

12、申报人未申报利息和违约金的,或申报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数额的,均推定其放弃申报。申报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的,予以审查,但应承担审查和确认的费用。

13、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在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的,分期计算。

(二)予以确认的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确认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债权申报人

管理人审核情况

确认债权性质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同和税务所

社保债权

12,748.04

-

-

12,748.04

截至本报告日,管理人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同和税务所寄送了债权申报核查结果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管理人现将债权表提交源隆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并表决。表决时间为20231024日至20231031日。在表决期间内,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 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第二批债权表

2. 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第二批债权登记表

3. 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第二批债权审查表


附件

20231024-源隆-债权审核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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