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指定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高安市人民法院指定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公开时间:2022-07-20 公 开 人: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2834次
  • 打印

2022年7月18日,高安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轮候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指定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惠康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惠康)(2).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