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破申9号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破申9号

公开时间:2025-08-18 公 开 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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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04破申9

申请人: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东区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相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微,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4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202559日,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东投资公司)以被申请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舞人间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收到申请人兴东投资公司的申请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花舞人间公司,花舞人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递交意见,对兴东投资公司申请花舞人间公司破产重整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花舞人间公司于201286日出资在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浏览景区管理;酒店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不含期货、金融、证券);企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凭资质证从事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清洁服务;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水果、坚果的种植;鱼类养殖;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木材)、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注册资金为20410万元,现有股东为攀枝花花舞人间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希望美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花舞人间公司成立后,主营开发“攀枝花花舞人间”项目,该项目主要包含特色商业街、花香果园一期(花舞人间主景区)、半山望墅。2021219日,兴东投资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以花舞人间公司、李中焘、吴一和为被告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花舞人间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李中焘、吴一和承担担保责任,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425日作出(2021)04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判决花舞人间公司返还兴东投资公司的借款本金7843125.36元,并从2018122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后花舞人间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载明的义务,兴东投资公司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花舞人间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530日作出(2021)04022694号执行政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04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花舞人间公司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花舞人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兴东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兴东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蔡林玲

 

法官助理 潘红梅

马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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