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核对债权告知书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核对债权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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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明明医疗破管字第11号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

202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对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明明医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闽05破申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5)闽0583破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截至2025年7月21日,共有9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2笔债权,申报总金额为26,594,508.47元。经初步审查,管理人全部确认及部分确认的债权为5户7笔,债权金额为18,232,591.00元。管理人编制了《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并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另外,结合职工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调查确认截至2025年7月28日,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尚欠6笔职工债权,职工债权金额共计593,98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对,有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故管理人正式告知你,请你务必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债权核对,并按要求填写《债务人债权核对表》并签字确认后邮寄给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柯曾国15960710050、刘烨含17689352158;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大洋百货21楼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意见。

特此函告。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七月二十九

附:

1.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2.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3.《债务人债权核对表》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职工身份信息

职工债权申报情况

职工债权确认情况

编号

债权人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申报数额(元)

确认数额(元)

审查理由

1

傅志坚

350600****0038

 65,554.00 

 65,554.00 

 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2

赖邦华

352622****1812

 169,576.00 

 169,576.00 

 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3

潘金定

350583****8317

 80,629.00 

 80,629.00 

 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4

黄金海

350583****8338

 120,783.00 

 120,783.00 

 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5

潘淑文

350583****8321

 68,340.00 

 68,340.00 

 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6

施美霞

350524***302X

 89,099.00 

 89,099.00 

 核减已执行款项,依据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南劳字(2018)49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 

7

林建明

350583****221X

 89,471.69 

 0.00   

 申报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故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年7月21日;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人信息

申报情况

审查情况

备注

编号

申报人名称

本金

利息

其他

总额

本金

利息

其他

审定债权

审查意见

债权性质

1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4,982,173.96 

12,357,359.38 

0.00 

17,339,533.34 

4,982,173.96 

8,834,390.82 

0.00 

13,816,564.78 

部分确认

普通债权

核减多申报的利息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予以确认

2

杨爱华

4,401,027.40 

1,895,770.00 

0.00 

6,296,797.40 

1,418,698.63 

374,244.34 

0.00 

1,792,942.97 

部分确认

普通债权

核减多申报的本金及利息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予以确认

3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

999,999.97 

1,475,187.94 

0.00 

2,475,187.91 

999,999.97 

1,398,812.76 

0.00 

2,398,812.73 

部分确认

普通债权

核减多申报的利息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予以确认

4-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

64,680.00 

0.00 

0.00 

64,680.00 

64,680.00 

0.00 

0.00 

64,680.00 

全部确认

社保债权

对债务人尚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予以确认

4-2

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

0.00 

64,680.00 

0.00 

64,680.00 

0.00 

64,680.00 

0.00 

64,680.00 

全部确认

普通债权

对债务人尚欠的税款滞纳金予以确认

4-3

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

550.00 

0.00 

0.00 

550.00 

550.00 

0.00 

0.00 

550.00 

全部确认

普通债权(劣后清偿)

对债务人尚欠的税务罚款予以确认,该债权具有惩罚性质,故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5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南安分中心

94,360.52 

0.00 

0.00 

94,360.52 

94,360.52 

0.00 

0.00 

94,360.52 

全部确认

社保债权

对债务人尚欠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予以确认

6-1

傅志坚

0.00 

21,280.00 

0.00 

21,280.00 

0.00 

0.00 

0.00 

0.00 

不予确认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作出规定,故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6-2

傅志坚

150,000.00 

0.00 

0.00 

150,000.00 

0.00 

0.00 

0.00 

0.00 

不予确认

 

申报人未能提供该笔借款的借款流水、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明材料,故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7

黄金海

0.00 

39,124.60 

0.00 

39,124.60 

0.00 

0.00 

0.00 

0.00 

不予确认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作出规定,故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8

潘淑文

0.00 

22,137.00 

0.00 

22,137.00 

0.00 

0.00 

0.00 

0.00 

不予确认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作出规定,故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9

潘金定

0.00 

26,177.70 

0.00 

26,177.70 

0.00 

0.00 

0.00 

0.00 

不予确认

 

生效法律文书未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作出规定,故对该债权不予确认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

债务人债权核

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编号第                     号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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