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审议后续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形式、表决方式等事项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审议后续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形式、表决方式等事项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9-14 公 开 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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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提请债权人审议后续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形式、表决方式等事项的报告

2017)三同破管字第34号

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同置业)于2017925日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现根据案件工作进度安排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破产有关事项表决方式的方案》等,特此提请全体债权人审议以下两项事项,请债权人进行审议表决:

事项一、补充核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异议债权、暂未确认债权及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补充审查。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将补充审查债权情况编制了债权表,现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详见附件:《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一)》、《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二)》】

债权人如对自身债权或其他人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2024年9月30日前)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事项二、关于后续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形式及表决方式的方案。

为推进三同置地破产清算案件依法高效开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管理人制定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1、关于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0条、第16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故本案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网络形式、短信发送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微信形式、书面形式、通讯群组等非现场形式召开,管理人将根据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形式,提前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等相关内容通知债权人,保障全体债权人充分行使权利。

2、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故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采取书面、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通讯群组、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针对审议事项二,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完成审议审议回复方式具体如下:

回复方式一:于收到本报告后3日内以附件《表决意见书》的形式书面回复管理人管理人通讯信息为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7号,15553506103,15553506193,三同置地管理人收。

回复方式二:2024919900前直接在本条短信回复管理人,明确作出“债权人名称+同意”或“债权人名称+不同意”的审议结果,债权人名称应为完整、准确的个人或企业、单位名称。

注意:逾期不回复或者回复不符合要求经管理人告知后仍不纠正的,则视为放弃权利。关于本次及后续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管理人将表决结束后3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请各位债权人认真查阅分配方案内容及表决规则、要求,审慎行使权利。

特此报告。

     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2024年9月14日

 

后附:

1、《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一)》;

2、《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二)》

3、《表决意见书》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并自行下载、查阅、打印。


附件

二维码.doc 下载
34-1、附件一:表决意见书.pdf 下载
34-3、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二).pdf 下载
34、关于提请债权人审议相关事项的报告.pdf 下载
34-2、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第三次补充核查债权表(一).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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