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核对通知书

债权核对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10-28 公 开 人: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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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对通知书

2025)鑫旭南郭破管字第11

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郭红华、曾林根:

202572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石狮市潮尚狼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的廖逸律师担任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旭南郭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202585日开始接受债权申报,至2025910日债权申报截止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11笔,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754.00元,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审查、登记造册。管理人确认11笔,债权总额2,754.00元。(详见附件)。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送交贵方核对。由于管理人此前通过各种途径未能贵方取得联系,故采用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pccz.court.gov.cn)的形式进行公示。

若贵方对《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同时说明异议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将对贵方的异议进行说明并书面回复。若贵方不服管理人复核意见的,贵方可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及提供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若贵方对《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没有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

注:管理人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222号香缤中心17层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陈律师19959950609


泉州市鑫旭南郭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

申报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的债权(单位:元)

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数额(单位:元)

备注

本金债权

孳息债权

他项债权

合计

本金债权

孳息债权

他项债权

合计

001

石狮市人民法院

2,754.00

0.00

0.00

2,754.00

2,754.00

0.00

0.00

2,754.00

普通债权

合计

2,754.00

0.00

0.00

2,754.00

2,754.00

0.00

0.00

2,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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