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与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的报告

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与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03-08 公 开 人: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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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与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报告

 

2022)中桂破管字5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广州金贝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贝壹号企业)以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桂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中山二院申请对中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山二院2022年8月16日以(2022)粤207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其申请,并以(2022)粤2072破2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桂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现将对中桂公司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与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一、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

鉴于管理人接管中桂公司后,为保管好中桂公司内都得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管理人拟继续聘用原来看守中桂公司的保安梁科胜,并向中桂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报告该事项。会后,各债权人未对中桂公司聘请该名保安的薪酬、期限及工作职责提出异议。

为此,管理人特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将根据债权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梁科胜为中桂公司保安人员,工资为每月3200元,聘用期限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中桂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终结或者工作内容完成止,工作职责包括:巡查、看护办公区、厂区及生活区的资产,确保办公区、厂区及生活区的安全等等。

二、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的情况

(一)职工丁丽芳与郑泽坚留守期间的待遇情况

管理人接管中桂公司后,因中桂公司名下不动产需要办理建设规划指标手续,也有相关租赁工作在运营,管理人向中桂公司债权人会议报告拟留守职工丁丽芳与郑泽坚至2023年2月9日(即中桂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止),二人共同协助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前期的接管、调查等工作。其中职工丁丽芳负责财务、办理规划变更、对接重整意向方等工作,职工郑泽坚负责调运及租赁等工作。

对于二人留守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下称“中山市工资指导价位”)的中位数标准进行核定。

其中职工丁丽芳原为负责公司财务、行政、人事、安全环保管理,具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受聘为小榄镇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的职工,管理人拟参照中山市工资指导价位中“制造业”的“其它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工资待遇中位数每月9118元的标准为其留守期间的工资待遇。则丁丽芳在中桂公司破产后至一债会止留守期间的工资合计为人民币45590元,该款项列入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另一职工郑泽坚原为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销售、调运、油库现场管理的职工,管理人拟参照中山市工资指导价位中“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中位数每月7277元的标准为其留守期间的工资待遇。则郑泽坚在中桂公司破产后至一债会止留守期间的工资合计为人民币36385元,该款项列入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二)关于解雇该两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认定情况

由于中桂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清退职工时,曾与丁丽芳、郑泽坚二人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数额,因此管理人根据上述协议核定其二人经济补偿金分别为210870元与255780元。

其中,丁丽芳入职中桂公司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21年3月为16.5年补偿年限,其每月工资标准为12780元,共计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10870元。

郑泽坚入职中桂公司时间为2001年4月,至2021年3月为21年补偿年限,其每月工资标准为12180元,共计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55780元。

但因中桂公司被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7月至9月)每月向二人多支付工资5000元,共计向每人多付15000元,故管理人依法对该多收取部分进行扣减,确认丁丽芳、郑泽坚的经济补偿金分别为195870元与240780元。具体情况详见《(2022)中桂破管字57号关于中桂公司职工债权核查情况的报告》。

(三)管理人目前与该两名职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续该两名职工也将尽力配合管理人完善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

特此报告。

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22)中桂破管字第58号 关于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与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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