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蒙公司三债会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立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通告

关于立蒙公司三债会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立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通告

公开时间:2022-02-1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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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蒙公司三债会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立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通告

 

各位债权人

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立蒙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提出以“借共益债续建+销售+清偿债务”作为重整模式的《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按照法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截止表决时间2022年1月13日23:59时止,各债权组分组表决结果如下:

1、购房类债权组,表决通过。

2、抵押权类债权组,表决通过。

3、工程优先类债权组,表决人数未过半数,表决金额超过2/3,本组未表决通过。

4、普通债权组,表决人数未过半数,表决金额超过2/3,本组未表决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的规定,管理人分别与工程优先类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沟通及协商,最终获得了工程优先类债权组债权人蒙城县兴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表决同意票,工程优先类债权组表决通过,但普通债权组仍未表决通过,最终本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

1、购房类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194位,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195位的99.49%,所代表的债权额71,421,394.0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85,693,908.00元的83.34%,表决结果:该组表决通过。

2、抵押权类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1位,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1位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106,079,066.6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06,079,066.67元的100%,表决结果:该组表决通过。

3、工程优先类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4位,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6位的66.67%,所代表的债权额97,384,666.7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23,384,666.75元的78.92%,表决结果:该组表决通过。

4、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30位,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97位的31.96%,所代表的债权额436,693,918.9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622,408,278.93元的70.16%,表决结果:普通债权组未获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认为,本次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及最终各债权组表决结果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于2022年1月21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24日,蒙城县人民法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20)皖1622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立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立蒙公司重整程序。下一步,管理人将监督立蒙公司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蒙城县鸿业立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2020)皖1622破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

 

 

 

 

 


附件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立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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