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1-03-24 公 开 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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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出对天翔股份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成都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天翔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3月8日上午10:00,天翔股份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天翔股份公司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本次表决时间持续至2021年3月19日22:0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故天翔股份公司2021年3月2215:00单独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现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为11人,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总额为304,387,279.36元。其中,同意人数为8人,占比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72.73%,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同意人数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共计258,039,916.50元,占该组临时表决权总额的84.77%,已超过本组临时表决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为320人,代表临时表决权总额共计2,429,208,511.38元。其中,同意人数为295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92.19%,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同意人数所代表的临时表决权共计1,736,144,101.48元,占该组临时表决权总额的71.47%,已超过本组临时表决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由于《重整计划(草案)》不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做调整,因此本次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

 

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情况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6人,代表股份235,037,17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78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85,417,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同)的42.4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49,619,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46%。

2、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234,99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同意票的表决权股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含《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出资人组会议通过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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