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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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12-07 公 开 人: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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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张芳诉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2022)津0114民初7163号。经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武清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禄源道16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张芳;2、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芳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1,130,000.00元以及给付自2023年5月15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400000元计算);3、驳回张芳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3)津01民终10944号。经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调整(2022)津011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芳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1293150.68元;三、驳回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四、驳回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12月5日向管理人送达判决文书。

上述判决已于2023年12月5日生效,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需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管理人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及给付期间等事宜通知各位债权人。各位债权人如有异议,请于202312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法律依据。如无异议,管理人将依照二审判决向张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笔费用也将按照《重整计划》列入共益债务。

特此通知。

 

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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