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18 公 开 人: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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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新0103破申(预)2号

 

2024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惠文翔的申请,决定对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并作出(2024)新0103破申(预)2号确定书,决定聘任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准备预重整方案。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查、招募意向投资人等工作。2024年11月13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备案申请,经调查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230号的不动产已于执行期间以物抵债至债权人惠文翔名下,鉴于该不动产为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资产,该资产抵债后,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效资产价值降低,已不具备重整价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对新疆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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