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20 公 开 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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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3破7号之三


申请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穆玉龙,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24)鄂03 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法雷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指定湖北精为律师事务所担任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简称管理人)。2024年12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法雷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和解、重整的情况,故请求宣告法雷诺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2024年9月30日,本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法雷诺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至今,无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亦未就法雷诺公司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据管理人核查,截止2024年11月15日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为:1186.42万元(依据十堰联合房地产估价报告),机械设备及车辆价值为8.29万元(依据

十堰联合房地产估价报告),法雷诺公司流动负债高达:84993602.89 元。截止2024年11月28日,法雷诺公司除固定资产为:1186.42万元,机械设备及车辆价值为8.29 万元外,尚未核查到法雷诺公司名下可供清偿其它财产。应付到期债权为84993602.89元,其中优先债权8742493.76元,职工债权199429.84元,税收债权988893.82元,普通债权75062785.47元。法雷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经本院审查,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 长 熊品

审判员 耿纪和

审判 柏媛媛

二 四年十二 日 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员 朱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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