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3-02-16 公 开 人: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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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清算责任公告

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华/潘冠华/章晓任/保利里城有限公司/香港中冠有限公司

20231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保利里城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冠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粤01破5号】,并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为冠华公司的临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要求贵方提供占有和管理冠华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管理人,须于202321前将全部资料移交管理人接管。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人现向贵方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18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118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债务人或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提供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120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

联系人: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  

电话:15013397404

邮政编码:5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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