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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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6-20 公 开 人: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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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通知书

2024)坤腾软件破管字第11号

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股东、高管、财务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粤01破申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门市蓬江区知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粤01破148-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余关宝律师,负责清算工作。

现为了顺利开展本案清算工作,特通知你方向管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坤腾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坤腾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坤腾公司的全部账簿、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

4.坤腾公司的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5.有关坤腾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坤腾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册;

7.坤腾公司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职工安置方案等;

8.坤腾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明细;

9.坤腾公司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0.坤腾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联系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没有相关资料的请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接受管理人的询问谈话。否则,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坤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

2024年6月6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破产公告复印件一份;

4管理人联系方式:龙律师,电话:13242887333,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楼;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管理人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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