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同意权利人行使财产取回权的通知

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同意权利人行使财产取回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01-18 公 开 人: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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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同意权利人行使财产取回权的通知

 

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惠州市来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粤13破48号】,同时指定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权利人申请情况:

权利人广州金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2021年528日向管理人提交《取回权申报书》及证据材料,申请取回其所有的存放于原长溢公司厂区[现龙誉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石塘埔长安大道中115号厂房]的141台机器设备(申请取回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管理人调查情况:

2015年9月8日,长溢公司、曾伟新与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作出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富邦公司与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共同确认拖欠原告富邦公司租赁设备款为5360320元;二、上项租赁设备款由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分期向原告富邦公司偿还,其中260320元于2015年9月25日前支付,余款5100000元分23其支付,既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每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每月20日前支付250000元;三、原告富邦公司与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确认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FB-10080077G)、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FB-20111127A)及《融资租赁合同》(编号FB-20111222A)三份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设备(详见:《财产清单》)的所有权归原告富邦公司所有;四、如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第五项确定的内容按时付款,原告富邦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第五项确定的内容按时付款,原告富邦公司有权就余下的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执行,并取回上项的租赁设备;五、案件受理费44883元,由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富邦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长溢公司、曾伟新于2015年9月25日前向原告富邦公司支付完毕。

长溢公司、曾伟新未履行(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富邦公司向花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29日,花都法院作出(2016)粤0114执恢357号《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37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荣备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张亦农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及利息,富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富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1民终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1日,金谷公司与张亦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金谷公司以500000元受让张亦农对陈荣备、富邦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陈荣备、富邦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1年6月15日,富邦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其依据(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对长溢公司享有的债权、取回权等权利转让给金谷公司,用于偿还其在(2015)海民(商)初字第377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拖欠金谷公司的债务。

另查明,2014年2月12日,长溢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分别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长溢公司提供各项融资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长溢公司以11台机器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长溢公司未依约返还贷款本息,兴业银行向惠州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1日,惠州中院作出(2015)惠中法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长溢公司、曾伟新在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兴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2056975.2美元及截止至2015年12月9日的利息105365.54美元、罚息11294.81美元(往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兴业银行对长溢公司的11台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对该11台机器设备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该调解书生效后,长溢公司、曾伟新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兴业银行遂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管理人核查情况:

因长溢公司的厂房、土地在惠州中院受理本案前已被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拍卖且长溢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新无法联系,管理人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2日前往长溢公司原厂区[现为龙誉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对现存的机器设备进行现场清点核实。经核实,现存的机器设备仅剩余30(剩余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其中管理人审查认定可由金谷公司取回的机器设备为25台(详见附件3),目前存放于龙誉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厂房厂区内(室外及室内)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金谷公司依据(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申请取回长溢公司占有使用的141台机器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是,现在剩余的机器设备仅30剩余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且其中5台设备系兴业银行抵押物,故管理人审查认定可由金谷公司取回的机器设备为25台(详见附件3),该25台机器设备依法由权利人金谷公司取回。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你方对广州金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取回上述25机器设备(详见附件3)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4日前(含当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充分说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未按管理人要求送达书面意见的,或者仅提出异议但未说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将视为你方无异议。

特此通知。

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15766684323、15816495932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十八号华惠大厦十楼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

 

附件:

1.《财产清单》(广州金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取回机器设备清单);

2.《机器设备清点清单

3.《广州金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取回权设备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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