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公开时间:2025-06-04 公 开 人:陕西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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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陕西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及表决还可以采用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

考虑到召开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为了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减轻债权人负担,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管理人特拟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并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具体如下:

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事项确定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本案案件推进需要,经商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确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仍然采取在特定地点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通知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经过法定提议程序确定召开后,管理人可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通知书、发送短信、发送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随同发送会议相关文件(议题、方案、表决票等)。

管理人采用邮寄方式通知的,债权人送达地址以债权人填写的《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为准,如债权人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债权人拒收管理人邮寄的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会议表决事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管理人采用短信、微信等文字通信方式通知的,债权人联系方式以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为准,或以管理人建立的相关微信群内信息为准。

三、会议召开和表决

1、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及要求,就需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2、必要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发送邮件或者向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微信送达的方式提交表决意见,此种方式下,债权人需将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表决票原件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微信,并在电子邮件中或发送微信时注明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人以收到表决票的情况确定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3、债权人逾期提交表决票的未在线上表决渠道按照载明的填写要求填写意见,视为该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

4、表决事项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视为该表决事项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表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表决事项涉及二次表决的,二次表决时,若表决方案未作调整或者未作实质性调整(指仅就方案部分内容进行细化说明、不会影响债权人实质利益)的,则只通知之前未参与一次表决或者参与一次表决但未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参与表决,之前已经参与表决并投赞成票的债权人的投票继续有效。

四、债权人提交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

债权人将表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到如下地址或邮箱。

书面送达地址:

收件人:武柄剑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丰足家园7号楼401室

联系电话:15109259201

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zlcjglr@163.com

微信:15109259201

具体的送达地址最终以管理人发送的通知书或表决票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准。

五、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告知

1、表决结果的统计

管理人于表决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完成有效表决票的确认及计票工作,并统计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的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后3日内,采用在管理人建立的相关微信群、相关报纸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并将非现场表决结果和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以上方案,特提请各位债权人审议、表决。

 

陕西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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