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方案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

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方案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3小时前 公 开 人: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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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002破3号之一

申请人: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连帅领。

2026年10月27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中,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分为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各组分别对管理人制作的《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分别为:(1)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出资人组户数共1户,同意1票,出资人组同意人数占本组总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过半数。出资人组表决通过《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2)职工债权组表决结果:职工债权组共5人,所代表债权额为1467166.66元,同意5票,所代表债权额为1467166.66元;职工债权组同意人数占本组总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3)税款债权组表决结果:税款债权组户数共1户,所代表债权额为527670元,同意1 票,所代表债权额527670元;税款债权组同意人数占本组总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4)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普通债权组户数共16户(含税款滞纳金转普通债权1户),所代表债权额为577226253.16元。其中

同意13票,所代表债权额为466001802.04元;弃权2票,所代表债权额为98719689.12元;反对1票,所代表债权额为12504762元。普通债权组同意人数占本组总人数比例为81.25%,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0.73%,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综上,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

本院认为,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标准。债权人通过的《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了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草案;

二、终止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攀

审 判 员 王 强

审 判 员 王易新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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