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审计机构公告

关于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审计机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31 公 开 人: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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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招募审计机构公告

2025排头兵破管字第7

 

202510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头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251225日作出(2025)皖11254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因破产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头兵公司的基本情况

排头兵公司于20165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人民币,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资),股东韩兆法持股比例100%。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盐化工业园淮溪大道(洛河路),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韩兆根。生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1竞聘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应单独申报、单独遴选,不接受联合申报;

2竞聘机构与排头兵公司破产清算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竞聘机构应具备履行审计事务必须的人员配置与专业技术能力

4竞聘机构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具备企业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经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排头兵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成果满足破产工作需求,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全面审查核查排头兵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

2整理银行账户信息、应收应付款项重分类及往来单位明细、账面资产的明细表等,根据管理人需求调取往来明细、调取账册凭证底单扫描或拍照);为管理人、债权人等相关人员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

3.与排头兵公司财务人员交接协作,代为办理排头兵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记账及税务申报等工作自确定为本案审计机构之日起至本案破产终结时止

4.按照管理人要求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按质按量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5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6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7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排头兵公司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债务人资产出租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含税),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本项目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审计机构报价为固定总价报价(含税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无预付费用。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依法作为破产费用清偿,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情况决定支付时间。

五、报名事项

1.报名截止时间:202641510(以收到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视为无效报名;

2.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629号蓝天办公楼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三楼;

3.联系人:陈冰雨,联系电话:18175272927电子邮箱:976161756@qq.com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名机构介绍与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获奖情况等);

4.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次审计工作的人员资格证书及工作经验、破产项目审计经验及相应资料、本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服务承诺等);

5.报价单(按固定总价报价,为含税价,差旅费、打印费等均由报名机构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6.报名单位已被编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如有)

7.报名单位对于涉及科技型企业的工作经验证明(如有);

8.报名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与排头兵公司破产清算相关单位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上述报名材料需要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封面应加盖竞聘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密封提交,封套上写明:1.报名机构名称,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名称;3.标明请勿在202641510之前启封字样202641510202641511将扫描版发送PDF文档至联系人邮箱。竞聘机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竞聘机构应于202641510之前向管理人提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如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竞聘机构应考虑邮寄时间,管理人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接受定远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即使在报价后,管理人有权随时取消本次招募,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公告中所列排头兵公司的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8.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331

 

 

附:报价单

 

 

 

 

 

 

 

 

 

 

 

  

 

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在研究了相关文件后,我单位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审计项目完全响应,报价如下:

 

审计单位

审计费用报价(元)

 

安徽排头兵新材料有限公司

 

说明:费用报价为固定总价报价,系含税价,差旅费、打印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响应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附件审计报价单.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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