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公告(二)

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公告(二)

公开时间:2025-06-16 公 开 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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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审查公告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黔2301破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盛房开《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2025年5月23日发布《债权审查公告》收到李国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本补充债权表。

现将具体审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补充申报的债权:

202564日,李国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不动产债权1笔,普通债权1笔,即申报房号公园里C15-3号房,涉及金额1138064元,申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327715元,其中不动产债权管理人已在《重整草案》中进行预留,经管理人审查后认定李国珍享有公园里C15-3号房不动产债权,认定普通债权金额为108674.25元,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8674.2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0元。

二、债务人核对情况

管理人在审核债权的过程中已经就上述债权审查的情况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债务人对管理人认定的性质、金额无异议。

、核查方式及债权异议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述补充申报的债权须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鉴于云盛房开的债权人数量多且部分债权人的经常居住地非兴义市,若仅为核查债权而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则势必造成破产费用的增加及各位债权人的负担。为提高核查效率,节约破产费用,管理人拟以公告方式进行核查。即各位债权人应在本核查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核查期满后,债权人、债务人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表》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核查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2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管理人将依法提请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十六          

 

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律师:15329599863,邮箱:349614292@qq.com。

附: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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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盛房开补充申报债权核查公告(二)20250616.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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