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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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告 知 书

(2026)远大实业破管字第24号

郑昌有、郑昌辉:

2026年4月3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远大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闽09破申3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调查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经福建省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昌有,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债务人初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郑昌有,认缴出资4750万元,出资比例95%,出资方式货币;郑昌辉,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2011年5月16日,债务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实缴出资1000万元,并经闽东福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宁会所(2011)验字11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2011年7月27日,债务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实缴纳出资3000万元,并经闽东福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宁会所(2011)验字16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11年8月3日,债务人增资1000万元至6000万元,并进行第一次股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郑昌有,认缴出资5700万元,出资比例95%,出资方式货币;郑昌辉,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

2011年8月2日,债务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实缴出资2000万元,并经闽东福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宁会所(2011)验字17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12年4月11日,债务人增资2000万元至8000万元,并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郑昌有,认缴出资7600万元,出资比例95%,出资方式货币;郑昌辉,认缴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5%,出资方式货币。

2012年4月10日,债务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货币对增资部分实缴出资2000万元,并经闽东福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宁会所(2012)验字04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至此,债务人股权结构沿用至今。

经管理人查询调取的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债务人在前述实缴出资的相近时间,以转账方式转出与出资金额相近的实缴资金,具体为:第一次验资后于2011年5月26日分两笔转出400万、550万元(第一次实缴后10日内,未显示具体的对方户名);第二次验资后于2011年7月28日转给张金霞100万元、转给福鼎市福盛贸易有限公司200万元、转出2691万(未显示具体的对方户名);第三次验资后于2011年8月3日转给福鼎市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1700万元、转给福鼎市福盛贸易有限公司300万元;第四次验资后于2012年4月11日转给吴腾烽405万元、转给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2400万元。管理人虽未接管到债务人财务账册,但债务人在出资后较短时间内频繁且转出与出资数额相同或近似的款项出去,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逻辑,管理人有理由认为债务人股东有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管理人特此通知各股东及监事,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缴纳出资事宜。如各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事宜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如各股东未在规定期限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塔辉花苑1幢1梯1001室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联系人:连海翔18005005101、高文平13599220685),未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福建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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