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第二次分配)

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第二次分配)

公开时间:2024-06-27 公 开 人: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44次
  • 打印

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分配)

2023年6月1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8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闽08破申3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闽0802破1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紫荆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因福建紫荆公司的资产已经变现,为使债权及时受偿,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进行第二次分配,现予公示。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为:1.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

截止本次分配时,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闽0802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23户债权人27029526.52元,其中共益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为100000元,职工债权4户4笔,债权金额为148520.85元,普通债权21户23笔,债权金额24866638.87元,劣后债权7户8笔,债权金额1635649.17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3)闽0802破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1户1笔普通债权,即确认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83405.6元。

因前述共益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已在第一次分配中全部清偿,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中,苏有广于2024年5月31日向管理人申请行使抵销权,请求将《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其他应收款”中关于苏有广的549.5元应收款与其享有的普通债权进行抵销,抵销金额为549.5元,经抵销,苏有广仍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2450.5元。郭珍妮于2024年5月31日向管理人申请行使抵销权,请求将《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其他应收款”中关于郭珍妮的7218.88元应收款与其享有的7000元普通债权进行抵销,不足的218.88元已由郭珍妮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经抵销,郭珍妮享有的普通债权额为0元。

管理人对苏有广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进行调整并剃除郭珍妮享有的普通债权后,参与本次分配普通债权21户23笔,债权共计 25842494.97元,具体如下:

(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享有普通债权1863元

(二)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享有普通债权1425元

(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享有普通债权4263元;

(四)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享有普通债权58228.5元;

(五)舟山市定海精科挤出机厂享有普通债权584281.64元,其中债权本金430000元,利息154281.64元;

(六)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2000元;

(七)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28566元;

(八)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享有普通债权(滞纳金)174719.39元

(九)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80091.5元,其中债权本金830000元,利息250091.5元;

(十)隋德海享有普通债权6480621.92元,其中债权本金4190000元,利息2240621.92元,其他(律师费)50000元;

(十一)谭拥政享有普通债权399841.61元,其中债权本金361451元,利息38390.61元;

(十二)潍坊联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419199.07元,其中债权本金2038900元,利息380299.07元;

(十三)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86513.2元,其中债权本金75000元,利息11513.2元;

(十四)安徽远达催化剂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42560元;

(十五)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777966元,其中债权本金2743606元,其他(案件受理费)34360元;

(十六)石家庄大丰炉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608320元,其中债权本金4565000元,其他(案件受理费)43320元;

(十七)石家庄五丰热工机械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240400元,其中债权本金4200000元,其他(案件受理费)40400元;

(十八)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03330.01元,其中债权本金75000元,其他(违约金)28330.01元;

(十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享有普通债权75948.65元,其中债权本金68248元,利息7700.65元;

(二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享有普通债权92495.22元,其中债权本金69438元,利息23057.22元;

(二十一)苏有广享有普通债权12450.5元;

(二十二)无锡来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364005.16元,其中债权本金1131160元,利息182845.16元,其他50000元;

(二十三)浙江宏电环境环保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83405.6元,其中本金817669.2元,利息138427.4元,其他27309元。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合计16013064.28,款项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2%股权变价款15092670.2元;

(二)郭珍妮行使抵销权后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支付的差额218.88元;

(三)肖建林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自愿向管理人账户内支付的2642.39元;

(四)管理人账户季度结息3440.64元;

(五)惠普打印机变卖款1000元;

(六)庄惠娣补缴出资款427672.43元;

(七)第一次分配方案中计提的审计费用150000元;

(八)第一次分配方案中计提的后续破产费用335419.74元。

以上(一)至(八)项合计16013064.28元,为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除以上财产之外,福建紫荆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尚未变现(或未追回),将待追回后另行补充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及实施方法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剩余的可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的计算规则为:【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按职工债权、税费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为: 

1.以“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2.【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税费债权;

3.【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税费债权】的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次分配的财产中,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2%股权变价款15092670.2元、郭珍妮行使抵销权后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的支付的差额218.88元、肖建林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自愿向管理人账户内支付的2642.39元、管理人账户结息3044.64元、惠普打印机变卖款1000元、庄惠娣补缴出资款427672.43元,合计15527644.54元,由于该15527644.54元在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尚未计提案件受理费,故本次分配以15527644.54元为基数计提案件受理费57482.94元,具体案件受理费按法院计算金额为准。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自第一次分配至本次分配,已产生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共计96557.01元。各项费用具体详见下列清单:

第一次分配至第二次分配期间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清单

序号

发生时间

用途

金额(元)

备注

1

2023.12.22

审计费用尾款

31000

审计费用共61000元,第一次分配之前已支付30000元,剩余31000元未付。

2

2024.4.24-2024.4.29

跨省电汇手续费(第一次分配费用)

94.5

本项为分配转账汇款时已由银行直接收取。

3

2024.5.14

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申请受理费)

22619

本项为对中节能元泰公司提起诉讼产生的预缴受理费,我方已撤诉,尚未结算退还。

4

2024.5.14

保险费

2565

本项为申请冻结中节能元泰公司对公账户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

2024.6.17

税收罚款(解除转非)

2400

为解除福建紫荆公司的税收非正常户,管理人依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处理的实施意见》缴纳历史欠缴罚款,以解除非正常户。

6

2024.6.20

预付仲裁申请费用

37878.51

该款项中的37869.51元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中节能元泰公司仲裁而预缴机构费用及仲裁员报酬,待案件审结后结算。另9元为跨省电汇手续费。

 

合计

 

96557.01

 

除以上所列破产费用之外,管理人于2024年2月4日代表福建紫荆公司对庄惠娣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预缴案件受理费9310元,但诉讼过程中经管理人与庄惠娣协商,其自愿承担了4655元受理费,款项已付至管理人账户,另4655元受理费已由新罗区人民法院退还管理人账户。因该笔9310元受理费经结算未发生损益,故不列入本次分配。特此说明。

(3)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截止本方案制定时,累计发生快递费人民币798元,具详见清单如下:

第一次分配至第二次分配期间管理人履职费用清单

序号

发生时间

用途

金额(元)

备注

1

2023.11.17-2024.5.29

EMS快递费

798

寄出42封快件,管理人垫付。

4)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本次分配的财产中,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2%股权变价款15092670.2元、郭珍妮行使抵销权后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所支付的差额218.88元、肖建林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应收款自愿向管理人账户内支付的2642.39元,管理人账户季度结息3044.64元、惠普打印机变卖款1000元、庄惠娣补缴出资款427672.43元,合计15527644.54元,由于该15527644.54元在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尚未计提管理人报酬,故本次分配予以计提。计提方法为:前述新增分配的15527644.54元加上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财产金额1677098.69元,计得福建紫荆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7204743.23元,依据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以17204743.23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基数计提管理人报酬总额为1352284.6元,扣除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已计提的管理人报酬187709.87元,本次计提1164574.73元(1352284.6元-187709.87元)。本项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

5)预留后续破产费用

由于本次分配时,福建紫荆公司尚未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且该税种只能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申报,而福建紫荆公司目前仍有需要通过诉讼追索的应收账款,为防止发生不可预计的破产费用,确保后续破产清算工作具有充足的经费,管理人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规则》预留本次可供分配财产的20%即3202612.86元(16013064.28元*20%),用于支付后续可能产生的税费、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企业注销费用、税务注销费用、银行账户注销费用、销毁印章费用、公告费、档案管理费、快递费、交通费等费用。破产事务终结后,若有多余进行追加分配。

以上破产费用(1)-(5)项合计4522025.54元(案件受理费57452.94元+管理变价分配费用96557.01元+管理人履职费用798元+计提管理人报酬1164574.73元+计提后续破产费用3202612.86元)。

2、共益债务

第一次分配至今未产生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次可供分配财产金额16013064.28元扣除破产费用(含计提的后续破产费用)及共益债之后剩余可供职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1491038.74元(可供分配财产金额16013064.28元-破产费用4522025.54元-共益债务0元)。

1)职工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为0元。剩余可供税款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1491038.74元(11491038.74元-0元)。

2)税款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税款债权为0元,剩余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元11491038.74元(11491038.74元-0元)。

3)普通债权

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二十一户二十三笔,债权金额25842494.97元。因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仅为11491038.74元,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故按债权比例分配,清偿率约为44.46567%(计算方法:可供普通债权分配财产金额11491038.74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 25842494.97),经计算,每户每笔分得金额见下表:

普通债权分配表(第二次分配)

序号

债权人名称

普通债权(元)

清偿率

本次分配金额(元)

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1863.00

44.46567%

828.40

2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1425.00

44.46567%

633.64

3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4263.00

44.46567%

1895.57

4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58228.50

44.46567%

25891.69

5

苏有广

12450.50

44.46567%

5536.20

6

舟山市定海精科挤出机厂

584281.64

44.46567%

259804.75

7

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

22000.00

44.46567%

9782.45

8

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

128566.00

44.46567%

57167.73

9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174719.39

44.46567%

77690.15

10

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1080091.50

44.46567%

480269.92

11

隋德海

6480621.92

44.46567%

2881651.96

12

谭拥政

399841.61

44.46567%

177792.25

13

潍坊联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419199.07

44.46567%

1075713.08

14

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6513.20

44.46567%

38468.67

15

安徽远达催化剂有限公司

142560.00

44.46567%

63390.26

16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777966.00

44.46567%

1235241.19

17

石家庄大丰炉业有限公司

4608320.00

44.46567%

2049120.36

18

石家庄五丰热工机械有限公司

4240400.00

44.46567%

1885522.27

19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103330.01

44.46567%

45946.38

2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75948.65

44.46567%

33771.08

21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92495.22

44.46567%

41128.62

22

无锡来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64005.16

44.46567%

606514.03

23

浙江宏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983405.60

44.46567%

437277.89

 

合计

25842494.97

 

11491038.53

说明:因本次分配金额较大,且清偿率取小数点后五位,可分配金额11491038.74元与表中所载分配金额合计数11491038.53元存在0.21元误差,该误差难以避免,因误差金额微小,忽略不计。

4)劣后债权

因本次可供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无法在本次分配中受偿。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后,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二)债权人领受本案的分配款项后,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时限内向管理人出具收款收据或相应证明(收据模板由管理人另行提供),未出具收据的,管理人以银行转账回单作为付款依据。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方案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作出,由管理人送达债权人并进行公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本次分配完成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三)若破产清算程序完结后存在追回财产的或者预留破产费用有剩余的,管理人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追加分配,不再另行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追加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福建紫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