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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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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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沪03破1190号

2025年11月27日,经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11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上海策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策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12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119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策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策妙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收到函件后于2026年2月14日前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联系人:策妙公司管理人,电话:18202126082、17807591022)申报债权。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存在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1)未依《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不得按该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2)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将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4)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和解协议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定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4:00使用在线债权人会议系统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策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通知之日起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策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策妙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策妙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策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策妙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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